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罗宪英申请执行来水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xx,来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78号申请执行人:罗xx,女,1952年3月21日生,汉族,五台县耿镇镇松岩口村人。被执行人:来xx,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五台县门限石乡耀子沟村人。申请人罗xx申请执行来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来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程序上终结对五台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逸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