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卢彩球与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彩球,徐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1394号原告:卢彩球。被告:徐红梅。原告卢彩球与被告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卢彩球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彩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卢彩球负担。审判员 黄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