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卢彩球与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彩球,徐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1394号原告:卢彩球。被告:徐红梅。原告卢彩球与被告徐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卢彩球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彩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卢彩球负担。审判员  黄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