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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玉忠与王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忠,王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765号原告:李玉忠,男,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王兴国,男,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忠与被告王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忠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玉忠负担。审 判 长  温海霞人民陪审员  常淑芳人民陪审员  朱宝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健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