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5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岳小军诉被告关锋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小军,关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1238号原告:岳小军。被告:关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小军诉被告关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岳小军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小军负担。审判员 张双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文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