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姬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明,姬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194号原告:赵小明,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赛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姬晓辉,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赵小明与被告姬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小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赵小明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3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692元,由赵小明负担。审判长 蒋 利审判员 旦增拉珍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