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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赵小明与姬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明,姬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194号原告:赵小明,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赛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告:姬晓辉,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赵小明与被告姬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小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赵小明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3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692元,由赵小明负担。审判长 蒋  利审判员 旦增拉珍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