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02刑初663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被告人钟某,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6)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钟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钟某伙同他人经商量,每人出资1000元合伙在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永庆村市场内开设赌场,以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聚集群众进行赌博。赌场逢一四七日开局,由钟某负责坐庄和摇骰子,王某甲负责做和利,王某乙负责记账和望风等。2016年4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扣押了王某乙用于记账的手抄笔记本。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三被告人,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伙同他人经商量,每人出资1000元合伙在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永庆村市场内开设赌场,以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聚集群众进行赌博。赌场逢一四七日开局,由钟某负责坐庄和摇骰子,王某甲负责做和利,王某乙负责记账和望风等,王某甲、王某乙、钟某从中渔利。2016年4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查处。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肖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甲和钟某每逢一四七圩日就在永庆圩场里开设赌场,赌场以石台做赌桌,桌面盖有赌纸,以摇骰子赌大小的方式聚集二三十人参赌。2、证人钟某、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钟某在永庆圩亭里开设赌场,钟某负责摇骰子坐庄。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甲、王某乙、钟某在永庆圩逢一四七圩日在市场内开设赌场。4、证人邓某、张某的证言,证实有人在永庆圩亭里逢一四七圩日开设赌场,王某甲和钟某经常在赌场出现。5、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她因参与在永庆圩场内的赌场赌博被查。6、证人聂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经常看见王某乙和钟某、王某甲在赌场。7、证人肖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某乙、王某甲、钟某在永庆圩场内逢一四七开设赌场。其中钟某摇骰子,王某乙、王某甲做和利。每次聚集三四十人赌博。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现场视频,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永庆村老市场。9、扣押决定书、手抄笔记本、被告人指认开设赌场的赌具和赌资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赌场当场查扣的赌场账本、赌具等情况。10、被告人王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2月14日开始,他、王某甲、钟某等九人每人出资1000元逢一四七圩日在永庆村老市场开设赌场,赌场由他和王某甲、钟某负责管理,其中他负责管理账本和望风,王某甲负责做和利,钟某负责摇骰子。赌场以输赢情况作为盈利,约定他们三人除得到分红外,还会每次得到150元至200元不等的工钱。因为还没有盈利,所以还没有分红。11、被告人钟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2月14日开始,他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每人出1000元逢一四七圩日在永庆村老市场内开设赌场。他和王某甲、王某乙负责管理赌场,他负责摇骰子。他和王某甲、王某乙每人每天可以得到200元的工钱。赌场没有盈利还没有分过红。12、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6年2月14日,他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每人出1000元在永庆村老市场逢一四七圩日开设赌场,钟某在赌场内负责摇骰子,王某乙负责望风和管理账本,他负责和利。他们约定赌场的盈利,他们三人除开赌日每人每天得200元工钱外,还参与分红。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犯开设赌场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钟某与同案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乙、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梅娟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启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