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鲁绍莲与朱晓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绍莲,朱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鲁绍莲,女,1993年11月30日出生,护士,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朱晓宇,男,1995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执行人鲁绍莲与被执行人朱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给付案款15064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用21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瑞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