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4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纪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2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纪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鄞望商初字第002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纪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纪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纪华(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42的存款人民币506428元,先���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候耀琪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优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