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周彩雁与危惊涛、刘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雁,危惊涛,刘莉,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739号申请执行人周彩雁,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危惊涛,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莉,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翠苑2栋4门30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申请执行人周彩雁与被执行人危惊涛、刘莉、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危惊涛、刘莉、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危惊涛、刘莉、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周彩雁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支付借款期内的利息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截至2015年11月30日,扣减危惊涛已偿还的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807000元后的利息及资金占用损失为1043333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6235元、公告费48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689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危惊涛、刘莉、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危惊涛、刘莉、武汉金汇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459316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止为572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