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诸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乳山市育黎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乳山市育黎镇初级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诸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01号海蔚商务大厦1401号。法定代表人白世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震,公司职员。被告乳山市育黎镇初级中学,住所地乳山市育黎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育黎镇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新海审 判 员 谢凤昌人民陪审员 王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