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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3415号原告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赞,女。系原告黎某某之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黎某某红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案涉及刑事案件,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黎某某红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