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浦江县洛彩依针织厂与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塔勒库卢·穆斯塔法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洛彩依针织厂,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塔勒库卢·穆斯塔法,曾雪华,赵一再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227号原告:浦江县洛彩依针织厂。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浦江县郑宅镇山头村。经营者:王美芳,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珍,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婧,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稠城稠州北路***号***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塔勒��卢·穆斯塔法(TANRIKULUMUSTAFA)。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TANRIKULUMUSTAFA),男,1989年2月2日出生,土耳其共和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曾雪华,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赵一再,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清,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浦江县洛彩依针织厂与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塔勒库卢·穆斯塔法、阿达尔集团有限公司、曾雪华、赵一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22日,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阿达尔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江县洛��依针织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珍、被告赵一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塔勒库卢·穆斯塔法、曾雪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江县洛彩依针织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支付货款人民币64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判令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被告赵一再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曾雪华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初,被告赵一再、被告穆斯塔法·塔勒库卢到原告位于义乌国际商贸城三期一楼一街77号门1-30637的门市部采购牛奶丝磨皮毛打底裤,并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数量为100箱,每箱1000条,每条人民币6.5元,总金额650000元,预付定金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1月26日,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出具了收货确认单,并约定2015年4月2日支付货款。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与被告曾雪华系夫妻关系,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告曾雪华与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应共同承担此货款的支付责任。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五被告均未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诉讼,望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塔勒库卢·穆斯塔法、曾雪华未作答辩。被告赵一再答辩称,其当时只是作为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的翻译,陪同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前去原告商位下单,货物签收以及对账,其均不知情也未参与,本案实际的购货人到底是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还��被告穆斯塔法·塔勒库卢,请法院予以核实。原告要求被告赵一再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一份,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的工商内档一份,被告赵一再身份档案打印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护照复印件一份,境外人员住宿凭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阿达尔集团拉隽贸易商行”订货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双方订货的数量、品种及双方交货、付款的具体约定。4.收货确认单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实际交付了货款,但对方未按约定��付款项。5.微信聊天记录的录音光盘一份及文字记录稿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尚欠货款、被告曾雪华与塔勒库卢·穆斯塔法共同经营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以及曾雪华承诺与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共同支付货款的事实。被告赵一再对上述证据质证如下:对于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订货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下单的双方当事人是原告和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非被告赵一再,其也没有在上面签名。对于证据4收货确认单真实性无异议,下面阿达尔确实是其所签,原告陈述的货物确已收到,但是其签名只是履行公司职务,并不是作为个人签收货物。对于证据5录音材料,系原告与曾雪华单方面联系的,录音上面也没有真实反映赵一再是订货收货人的事实依据。其余各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赵一再系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的翻译,且非涉案订单的合同相对人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证据1、2系原件,其真实性可以予以认定,可以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3、4、5相结合,再结合被告赵一再的质证意见,可以证明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向原告订购了货物,且被告曾雪华承诺共同支付货款的事实。本院查明: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系按我国法律注册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伙人为(香港)阿达尔集团有限公司和塔勒库卢·穆斯塔法。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与被告曾雪华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被告赵一再系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的翻译。2015年1月11日,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向原告订购了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65万元,并向原告支���了定金5000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收取了原告交付的货物,并承诺货到七十天付款。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曾雪华承诺其和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会共同支付货款。但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原、被告对涉案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约定,本案中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为出卖方,而出卖方的住所地即原告的住所地在我国境内,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裁判。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当承担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系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之一,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曾雪华自愿对涉案债务与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承担付款责任,也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支付货款人民币6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要求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曾雪华承担连带责���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塔勒库卢·穆斯塔法、曾雪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洛彩依针织厂货款人民币6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实际��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曾雪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普通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浦江县洛彩依针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塔勒库卢·穆斯塔法、曾雪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浦江县洛彩依针织厂、被告义乌市拉隽贸易商行、曾雪华、赵一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塔勒库卢·穆斯塔法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