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凤林与颜光、安徽泰熙隆典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凤林,颜光,安徽泰熙隆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财保95号申请人:马凤林,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徐继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颜光,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安徽泰熙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白玉华,总经理。申请人马凤林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颜光、安徽泰熙隆典当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田勇云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荣盛.香堤荣府10号别墅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颜光、安徽泰熙隆典当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225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马凤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