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催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温岭市妙法铜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古山胡灵颖塑料制品厂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妙法铜业有限公司,永康市古山胡灵颖塑料制品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催98号申请人:温岭市妙法铜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山市村。法定代表人:许妙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晋江,该公司员工。申报人:永康市古山胡灵颖塑料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溪干村摆下*号地块*单元。经营者:胡灵颖,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吴有风,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温岭市妙法铜业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8088389,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人为台州市铭亿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永康市古山胡灵颖塑料制品厂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妙法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干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文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