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均钰与被告马霖、阳光财险白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均钰,马霖,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民初1142号原告:陈均钰,男,汉族。被告:马霖,男,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白银支公司)。负责人:叶鹏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光宗,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镇远,该公司员工。原告陈均钰与被告马霖、阳光财险白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均钰、被告马霖、被告阳光财险白银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光宗、滕镇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均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0200元、护理费194×180=34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39=1560元、误工费180×105.5=1899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40×180=7200元、残疾赔偿金83216元、残疾用具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25000元、复印费200元、鉴定费2000元等,合计23628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38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9日,原告陈均钰驾驶万利通电动三轮车,沿国道10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03KM路段左转弯时,车辆右侧与相对方向被告马霖驾驶的甘DL45**号跃进牌普通货车右前部相碰撞,致原告受重伤,原告当即被送到靖煤公司总医院住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多发伤:1、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2、右腓骨上段骨折,3、右髌骨粉碎性骨折,4、右膝关节交叉韧带、副韧带损伤,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治疗39天后出院,伤情至今未愈。白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靖远大队靖公交认字[2016]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均钰与马霖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住院期间马霖虽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后期相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马霖辩称:事故发生后,我给原告支付了44000元的医疗费。我的车在阳光财险白银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阳光财险白银支公司辩称:被告马霖的车辆在我们公司投保,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理赔。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马霖提交的用药清单一份及医疗费票据四份,被告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按照医疗费用报销方案,门诊费用赔付80%,而乙类药赔付80%,自费药不予报销。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原告民事权益所受到侵害的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病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靖公交认字[2016]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认定合法有效,能够作为本案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原告陈均钰的各项合理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61034.92元、误工费105.5元×103天=1086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39天=1560元、营养费40×39=1560元、护理费39天×105.5元=4114.5元、残疾赔偿金95068元、交通费酌定1000元、鉴定费2000元、电动车损失费酌定2000元,共计179203.92元。对于原告诉请的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复印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双方属同等责任,根据其伤残程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陈均钰的各项人身损失应先由被告阳光财险白银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122000元,其余损失57203.92元,由被告阳光财险白银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按同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陈均钰28601.96元,剩余28601.96元因原告陈均钰的过错其自行承担。对于被告马霖垫付的医疗费44000元,原告在收到理赔款后应予以退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均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2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付完毕。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均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28601.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付完毕。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赔付以后,原告陈均钰立即向被告马霖退还先前垫付的医疗费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被告马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荟苹代理审判员 吴步娟人民陪审员 路月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万苗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费用所在地向他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