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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五星、郭琳、李宜珊与被执行人孟宪彪、陈俊儒、孟峙廷、孟庆慈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五星,郭琳,李宜珊,孟宪彪,陈俊儒,孟峙廷,孟庆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李五星,男,汉族,1963年1月1日生,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北福华街*号楼***号。申请执行人郭琳,女,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号院*号楼*号。申请执行人李宜珊,女,2006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鑫**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孟宪彪,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新委***组。被执行人陈俊儒,女,1973年8月1日生,朝鲜族,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新委***组。被执行人孟峙廷,女,2003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新委***组。被执行人孟庆慈,男,200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白新委***组。申请执行人李五星、郭琳、李宜珊与被执行人孟宪彪、陈俊儒、孟峙廷、孟庆慈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欠款550239.47元;2、案件受理费9302.39元,公告费560元;3、执行费10361.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