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水根与陶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水根,陶芳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252号原告:金水根,农民。被告:陶芳泉。金水根诉陶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锐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金水根诉称,原告收购油菜籽提供给被告,2014年7月17日结账被告欠原告2012年度的菜籽款1138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同年腊月付款,但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38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在陶芳泉的户籍地无法联系其本人或家属,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水根的起诉。本案金水根已预交受理费85元,依法退还金水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