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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国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720号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双梅小区玫瑰苑11幢二层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13384151。法定代表人:费智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灵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国灿,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灿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袁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