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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3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绍兴大田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绍兴大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35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号元城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赵淑芳。被执行人绍兴大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卧龙路人才公寓公建设施B幢底楼东侧。法定代表人林啊凤。原告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绍兴大田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5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大田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人民币74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暂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602执3538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XX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