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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庆斌与刘元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斌,刘元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斌。被执行人:刘元彦。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王庆斌申请刘元彦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3民初74号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元彦应支付申请人王庆斌案款10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元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吉0503执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