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6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福长与徐振林、文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长,徐振林,文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804号原告:王福长,男,汉族,农民,住。被告:徐振林,男,汉族,农民,住。被告:文光青,男,汉族,农民,住。原告王福长与被告徐振林、文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王福长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3元,由原告王福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