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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财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幸福与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幸福,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350号申请人:李幸福,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劲松,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幸福与被申请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幸福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源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