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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乔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5382号原告:乔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荣,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原告乔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培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