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滁州金瀚物流有限公司、余晶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滁州金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81民催2号申请人:滁州金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乌衣镇红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晶,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滁州金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滁州金瀚物流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26452570,票面金额2万元,出票人安徽菲瑶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庆市宜秀区飞翔家居百货商行,付款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2月3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滁州金瀚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滁州金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章 静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项琼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