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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冷发元非法买卖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8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发元,曾用名冷云辉,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安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辩护人潘某某,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发元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小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发元及其辩护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冷发元多次卖给蒋某甲(已判刑)炸药用于非法采矿,罗某某(已判刑)负责储存和驼运。1、2015年6月6日,蒋某甲联系冷发元购买5件炸药、300枚雷管,并通过范某某向冷发元打款11500元。当天晚上,冷发元驾驶车从东安将约定的炸药、雷管送至罗某某家中。2、2015年9月17日,蒋某甲联系冷发元购买5件炸药、200枚雷管,并通过范某某向冷发元打款10300元。当天晚上,冷发元驾驶车从东安将约定的炸药、雷管送至罗某某家中。3、2015年10月10日,蒋某甲联系廖某某购买4件炸药。当天晚上,廖某某与冷发元驾驶车从东安将约定的炸药送至罗某某家中,并由罗某某转交了6000元购买款。2015年10月16日,新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罗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查获炸药3件,净重72公斤,雷管200枚,锑矿石10.14吨。经鉴定,罗某某家中查获的3件炸药均检出膨化硝铵炸药的主要成分。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发元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冷发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潘某某辩护提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涉案的爆炸物已经被使用,不能证明是否具有爆炸性,同时冷发元有坦白、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且爆炸物没有流入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冷发元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蒋某甲(已判刑)与姚某某、李某甲等人在新宁县一渡水镇麻竹山4号矿洞非法开采锑矿石。2015年4月29日,姚某某等人退出合伙,该矿洞由蒋某甲、李某甲二人继续开采。2015年6月,蒋某乙、唐某某等人以民工身份入股,双方约定开采出的锑矿石民工占七成,蒋某甲占三成,机械设备、炸药等物品、矿洞开支由矿洞的实际老板负责,具体的下井开采由民工负责。至2015年10月期间,蒋某甲为非法采矿,向冷发元多次购买炸药及雷管,并存放在为其矿洞驮运货物的罗某某(已判刑)位于新宁县一渡镇水公安村周家岭组的家中,需要时再由罗某某将炸药送至矿洞。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6月6日,蒋某甲联系冷发元购买5件炸药、300枚雷管,并通过范某某向冷发元打款11500元。当天晚上,冷发元驾驶车从东安将约定的炸药、雷管送至罗某某家中。后罗某某按照蒋某甲的安排将炸药、雷管用马驮运到矿洞用于非法采矿。2、2015年9月17日,蒋某甲联系冷发元购买5件炸药、200枚雷管,并通过范某某向冷发元打款10300元。当天晚上,冷发元驾驶车从东安将约定的炸药、雷管送至罗某某家中。后罗某某按照蒋某甲的安排将炸药用马驮运到矿洞用于非法采矿,雷管则存放在罗某某家中。3、2015年10月10日,蒋某甲联系廖某某购买4件炸药。当天晚上,廖某某与冷发元驾驶车从东安将约定的炸药送至罗某某家中,并由罗某某转交了6000元购买款。2015年10月16日,新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罗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查获炸药3件,净重72公斤;雷管200枚;锑矿石10.14吨。经鉴定,罗某某家中查获的3件炸药均检出膨化硝铵炸药的主要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新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寄存清单证明,2015年10月16日,新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从罗某某住宅中搜查出炸药3件,净重72公斤;雷管200枚;锑矿石10.14吨。该局对上述物品进了扣押,并寄存至新宁县三新民爆器材专营店仓库。2、现场抽样、送检笔录证明,2015年11月2日,在罗某某等人的见证下,新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扣押的疑似炸药物品进行了抽样,并提取封条送检。3、罗某某住宅方位图、罗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罗某某住宅位于新宁县,罗某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5)0849号鉴定报告证明,罗某某家中查获的3件炸药均检出膨化硝铵炸药的主要成分。5、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证明,2015年4月2日,新宁县国土局向姚某某下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停止开采。新宁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27日建议该局对蒋某甲非法开采进行价值鉴定。6、退伙协议证明,姚某某、李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退出合伙的4号矿洞,由蒋某甲一人继续经营。7、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范某某于2015年6月6日,9月17日分别向冷发元的农业银行账户转存11500元、10300元。。8、手机通话详单证明,2015年6月6日,蒋某甲与冷发元、罗某某有多次通话记录,22时许,冷发元主叫蒋某甲后,蒋某甲随即主叫罗某某。2015年9月17日,蒋某甲与冷发元通话频繁,与范某某、罗某某也有过通话。2015年10月10日,蒋某甲与罗某某有过多次通话,冷发元与蒋某乙等人无通话记录。罗某某与冷发元在2015年6月6日、9月17日无通话记录。9、新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6年1月13日,新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冷发元手机一部、小车一辆。10、新宁县境内卡口信息表、车辆经过新宁县对江的电子照片证明,该车辆于2015年6月6日22时40分、9月17日21时5分、10月10日21时17分均有经过对江卡口。11、被扣押的罗某某笔记本证明,罗某某在笔记本中记录了他送炸药到麻竹山4号矿洞的时间、数量。12、辨认笔录证明,经蒋某乙辨认,蒋某甲为他在证言中提到的麻竹山4号矿洞的老板。经赵某某辨认,蒋某甲为在她家多次吃饭的4号矿洞老板。经罗某某辨认,蒋某甲是安排他送炸药的人,冷发元、廖某某是帮蒋某甲送来炸药的人。13、新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冷发元于2016年1月13日被抓获归案。1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明,侦查人员在讯问时程序合法,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15、被告人冷发元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在作案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情况。16、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蒋某甲喊他和姜庆武一起开车到麻竹山4号矿洞,蒋某甲喊来民工采矿,民工与老板四六分成,炸药由蒋某甲负责,矿洞所有的物资都雇请了罗某某用马驮运。2015年阴历四月,他和姜庆武退出合伙,蒋某甲和李某甲继续开采。他参与开采期间矿洞用了3件炸药,100余枚雷管,都是蒋某甲购买的,蒋某甲说炸药是每件1600元、雷管14元一枚。证人姜庆武的证言与姚某某的证言一致且能相互印证。1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她在新宁县一渡水镇麻竹山4号矿洞帮采矿人员煮饭。矿洞的老板是蒋某甲、李某甲,民工有蒋某乙、陈阳万等人。老板与民工约定炸药由老板负责,开出矿的利润老板和民工三七分成,4号矿洞的运输是罗某某负责的。1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罗某某的妻子,2016年10月16日,新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她家中搜出几件炸药和雷管,这些炸药是麻竹山4号矿洞寄放在她家的。罗某某从2014年3月开始给4号矿洞驮运,驮运炸药的运费是50元一件。她看见罗某某给矿洞驮运过三次炸药。第一次是2015年7月的一天,罗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等下有人送东西来,不久就有人送来了炸药。第二次是同年8月份的一天,罗某某接了电话后又有人送来了炸药。第三次是9月中旬的一天,这次是两个人来送炸药的。罗某某一般选择凌晨4时左右驮运。19、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做矿产品的,她在蒋某甲的矿洞收过几次矿石,这些矿石存放在罗某某家中。2015年6月初的一天,蒋某甲向她借11500元转账给别人,后蒋某甲发来了一个卡号,当天她在一渡水镇农业银行给对方转账11500元,对方账号户主姓冷。2015年9月17日,蒋某甲又向她借10300元转账给姓冷的,她当天再次帮蒋某甲转了账。她借蒋某甲的两次钱都约定用矿石偿还。20、被告人冷发元的供述证明,2015年6月6日,蒋某甲电话联系他购买5件炸药、300枚雷管,他要蒋某甲将11700元货款先转账给他,但蒋某甲只愿意付11500元,他表示同意。他收到货款后于当天晚上驾驶车从东安出发将炸药送至新宁县一渡水镇公安村一个帮蒋某甲负责驮运的人家中。2015年9月中旬,蒋某甲提出需要5件炸药、200枚雷管,17日早上,他电话告知蒋某甲炸药已经准备好,于是蒋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货款并要他当天晚上送货。当晚10时许,他按照蒋某甲的指示驾驶车将炸药送至负责驮运的人家中。2015年10月上旬,廖某某告诉他新宁这边要4件炸药,随后他驾驶车和廖某某一起将炸药送到给蒋某甲驮运的人家中,驮运人给了廖某某6000元货款,他给了廖某某200元。他与蒋某甲之间没有生意往来,也没有资金借贷,他也不认识范某某。21、已判刑的罗某某的供述证明,公安机关在他家中搜查出来的炸药和雷管是麻竹山4号矿洞的老板蒋某甲寄放在他家的,他负责驮运该矿洞的物资。驮运炸药的运费是50元一件,每件24公斤。通常蒋某甲事先会告诉他接收炸药的时间、数量,然后晚上就会有东安县的人开车送到他家,他再按照蒋某甲的安排将炸药送到矿洞。2015年9月17日,蒋某甲联系东安人购买炸药,后东安人送了5件炸药、200枚雷管到他家,炸药都驮运到矿洞使用了,雷管一直寄存在他家。2015年10月10日,蒋某甲告诉他晚上会有人送炸药到他家,后两个东安人送来了4件炸药,他用蒋某甲之前给他的6000元付了货款。次日早上,他安蒋某甲的指示送了一件炸药到矿洞,剩下的被公安民警在家中查获,在他家搜查出的锑矿石也是蒋某甲矿洞非法开采出来的。22、已判刑的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10月份,他和姚某某等人买下麻竹山4号矿洞。2015年4月29日,姚某某等人退股,他和李某甲继续非法开采。后他喊来了蒋某乙,并约定由蒋某乙、唐某某等人在矿洞开采,他和李某甲负责提供设备,利润三七分成,他在矿上负责,李某甲管账。4号矿洞的物资运输由罗某某用马驮运,价格是40元每百斤,驮运矿石的价格为400元每吨。4号矿洞不需要火工产品,都是靠在矿洞捡锑矿石。他记不清非法开采了多少锑矿石,罗某某家中存放的10.14吨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冷发元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发元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属情节严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发元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冷发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涉案爆炸物灭失,不能证明是否有爆炸属性。经查,被告人冷发元贩卖的炸药部分已经使用完毕,但剩余的炸药查获后经过罗某某指认及现场提取、抽样送检,程序合法有效,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冷发元有坦白、初犯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发元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26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 彬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