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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与舒海清、刘细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舒海清,刘细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地址:进贤县民和镇胜利中路160号法定代表人:熊保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舒海清,男,1954年6月28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刘细香,女,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与被执行人舒海清、刘细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进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舒海清、刘细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人民币39.4985万元,(包括诉讼费、公告费7545.6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5825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舒海清、刘细香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向法院申请终结(2014)进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舒海清、刘细香暂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向法院申请终结(2015)进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国标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