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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朝清与刘连云、王炳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清,刘连云,王炳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03民初527号原告:王朝清,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云,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委托代理人:艾德茂,通化市二道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王炳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王朝清与被告刘连云、王炳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朝清、委托代理人姜俊伟,被告刘连云、委托代理人艾德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炳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朝清向本院提出诉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合计14381.04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邻居。2015年11月29日双方因发生口角,被告二人将原告打伤,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于受伤当日到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被告均拒绝。原告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刘连云辩称:我不同意,我承认我挠他了,只构成轻微伤,不需要住院,他就是讹人,原告住院治疗的疾病与双方发生纠纷造成的损失无关,原告在医院住院时所用药品,与外伤造成的损伤无关,我们认为原告在医院治疗用药不合理,对原告的用药是否合理我们要求司法鉴定,此次纠纷的发生是原告常年辱骂被告,对被告人身攻击,在事发当天原告在被告门口辱骂被告,被告找原告理论,但原告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对被告的人格予以侮辱,被告处于义愤,抓了原告两下,所以纠纷的起因完全是由原告造成的,而且原告小伤大养,向被告提出了较高的赔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9日15时许,在二道江区鸭园镇二道沟村四组王朝清门前,王朝清因琐事骂邻居刘连云,刘连云听见后与王朝清发生口角,刘连云将王朝清打伤,同日王朝清到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头外伤、额部血肿、喉外伤、右侧胸部软组织挫伤、冠心病,花医疗费7737.04元,二级护理19天。后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鸭园派出所处理。2016年7月6日吉林中维司法鉴定所,吉中维司鉴(2016)临鉴字66号意见书,王朝清用药参麦注射液,属不合理用药,该药费为1024.32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提供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药费清单、医疗费收据,证明原告在医院治疗情况,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认为用药不合理。证据2、原告提供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护理证明一份,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对护理证明真实性无异议,要求原告提供具体陪护人员。证据3、原告提供鸭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及照片三张,证明王炳义在殴打原告时持有木板,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木板造成的,照片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调取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行政卷宗,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对刘连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当庭宣读,刘连云认为,此次纠纷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2015年11月30日鸭园派出所对王朝清的询问笔录经当庭宣读,原告无异议。被告认为,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2015年12月2日鸭园派出所对郑月庆的询问笔录经当庭宣读,原告无异议。被告认为,原告与郑月庆系夫妻关系,郑月庆的陈述有倾向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015年12月4日鸭园派出所对刘连云的询问笔录经当庭宣读,原告认为,与事实不符。被告无异议。2015年12月2日鸭园派出所对王炳义的询问笔录经当庭宣读,原告认为王炳义说的不真实。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2015年11月20日下午15时许,在二道江区鸭园镇二道沟村四组王朝清家门前,王朝清因琐事骂刘连云双方发生争执,刘连云将王朝清打伤,该事实有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鸭园派出所对刘连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刘连云对王朝清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王炳义赔偿损失,有郑月庆在鸭园派出所询问笔录及鸭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因郑月庆与王朝清系夫妻关系,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鸭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只证明了2015年12月3日王朝清女儿王秀琴送来一块木板,2016年4月15日将木板取回,没有证明王炳义拿该木板殴打王朝清,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王朝清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200元,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因王朝清在自家门前骂刘连云,引发刘连云将王朝清打伤,王朝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连云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无证据证实王炳义将王朝清打伤,故王炳义不承担赔偿责任。刘连云应赔偿王朝清医疗费7737.04元(扣除不合理用药参麦注射液1024.32元)即6712.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误工费为1962.40元;护理费2357.52元,合计13032.64元的百分之六十即7819.58元,其余的百分之四十由王朝清自行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连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王朝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19.58元。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即80元,原、被告各承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世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馨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