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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张顺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张顺友,张建勇,张精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84823695-0。法定代表人何波。被执行人张顺友,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建勇,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精兵,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顺友、张建勇、张精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顺友支付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被执行人张建勇、张精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张顺友、张精兵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267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健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