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光兵与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兵,姚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1328号原告:陈光兵,男,生于1973年12月31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系陈光兵之妻),女,生于1982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姚宁,女,生于1974年3月27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原告陈光兵与被告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陈光兵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光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陈光兵负担。审判员 龚清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芝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