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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光兵与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兵,姚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1328号原告:陈光兵,男,生于1973年12月31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系陈光兵之妻),女,生于1982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姚宁,女,生于1974年3月27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原告陈光兵与被告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陈光兵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光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5元,由陈光兵负担。审判员  龚清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芝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