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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俊与被告周守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俊,周守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652号原告:顾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被告:周守勤,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顾俊与被告周守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顾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俊撤诉。本案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顾俊负担。审 判 长  黄克强代理审判员  原 宁人民陪审员  邓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