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俊与被告周守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俊,周守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1652号原告:顾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莉。被告:周守勤,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原告顾俊与被告周守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顾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俊撤诉。本案受理费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原告顾俊负担。审 判 长 黄克强代理审判员 原 宁人民陪审员 邓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琼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