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二初字第00263号原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A区。法定代表人:宋兴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洪川路。法定代表人:林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岑,安徽陈小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093元,减半收取46046.50元,由原告安徽斯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优华代理审判员 潘正盛人民陪审员 张益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程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