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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衍九与被告欧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衍九,欧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3479号原告:杨衍九。被告:欧昌明。原告杨衍九与被告欧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杨衍九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衍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衍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衍九承担。剩余受理费168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安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