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衍九与被告欧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衍九,欧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3479号原告:杨衍九。被告:欧昌明。原告杨衍九与被告欧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杨衍九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衍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衍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案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衍九承担。剩余受理费168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安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