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李春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吉0302民初1232号原告:李春东,现住四平市梨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卫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保险纠纷2016年6月2日11时45分,原告雇员张德强驾驶车牌号为吉CXXX**甲的重型货车,沿齐双线由北向南行至黑水镇吉星粮库门前处与王威的车牌号为吉GXXX**乙重型货车车尾相撞,致张德强受伤。经洮南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德强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威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德强受伤医疗费396.8元,财产损失73859.20元。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3264.7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789.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本调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舒代理审判员 王 凤人民陪审员 刘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