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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李艳与张艺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依据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艺琼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艳欠款利息人民币1,726.6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张艺琼另案的赔偿款1,726.68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