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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5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忠元、李文珍与陈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元,李文珍,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文珍,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华,男,汉族。陈忠元、李文珍申请执行陈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云0125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5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鹏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