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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宋文龙与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龙,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2406号原告:宋文龙,男,汉族,住射洪县柳树镇。被告: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张光辉。原告宋文龙与被告四川省绵阳鑫心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宋文龙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文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宋文龙负但审判员 陈 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毛昕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