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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魏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3163号原告:魏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原告魏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勤撤诉。案件受理费817元,由原告魏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姗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