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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5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左华朋与重庆彭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华朋,重庆彭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华朋,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彭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佛耳岩。法定代表人:彭其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从容,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左华朋与被上诉人重庆彭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左华朋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左华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左华朋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左华朋负担。审 判 长 苏 渝代理审判员 于 利代理审判员 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家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