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民终10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青田胜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田胜源鞋业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1073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青田胜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新区彭括工业园区4号区。组织机构代码:75908034-1。法定代表人:黄振声,系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娄桥街道振兴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1453934903。法定代表人:林锡华,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田胜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就是否存在仲裁条款及仲裁条款效力的争议,已经由上诉人青田胜源鞋业有限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其审理的结果影响本案的处理,故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苏伟清代理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 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