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50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弥勒市建中木业与林义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勒市建中木业,林义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建中木业,住所地:弥勒市。经营者李贤木,住弥勒市。被执行人林义响,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建中木业与被执行人林义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在审理中因他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弥勒市外滩酒店的40%的股份,该股分已委托评估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清审判员  XXX审判员  汤政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达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