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燕峰与于跃、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峰,于跃,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燕峰,男,1985年8月10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于跃,男,1989年3月21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韩军,男,1989年3月3日生,住泰兴市。关于燕峰与于跃、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跃、韩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9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梅 辉代理审判员 朱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