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晓芳与赵晋庆、王相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193号李晓芳,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市朝阳区。赵晋庆,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王相鑫,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晓芳与被执行人赵晋庆、王相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9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向被执行人赵晋庆、王相鑫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晋庆、王相鑫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原航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