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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东、郭月香、陈宝胜、王静静、刘任玮、付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与张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付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5)榆证执字第82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691.86元、利息人民币12030.24元、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8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六被执行人或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