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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7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赵明珠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珠,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7762号原告:赵明珠,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1001、1003室。法定代表人:杨宏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明,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明珠诉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明珠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765元,实际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明珠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