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6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与宋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宋艳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449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水岸华府1幢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1812387A。法定代表人:迟家方,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波,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该公司员工。被告:宋艳春,女,汉族,1983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与被告宋艳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太仓水岸华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缪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