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9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金美才与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美才,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9542号原告:金美才。委托代理人李鹤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青。被告: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寺路街8号。法定代表人:练益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季蔚,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徐晟,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美才与被告江苏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金美才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美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美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金美才负担。审判员 翟艳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