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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吕洪涛与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涛,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康红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4387号申请人:吕洪涛,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新华东路大陆世家华府4号楼07号。法定代表人:康红利,经理。被申请人: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庆丰北街1008号。法定代表人:康红利,经理。被申请人:康红利,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洪涛与被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康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吕洪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康红利的银行账户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吕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康红利的银行账户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