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9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克山县圣水华庭物业有限公司,许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山县圣水华庭物业有限公司,许向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735号原告克山县圣水华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县泡北路南(4街4委11组),机构代码证69261045-8。法定代表人张如辉,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飞,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物业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材,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物业公司副经理。被告许向丽,女,简历不详,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圣水华庭*号楼*单元***室。本院审理的原告克山县圣水华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克山县圣水华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鑫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