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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齐志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齐志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27号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建材装饰城八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志敏。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志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计58.85元,由原告湖北君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游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