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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由峰与陈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由峰,陈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高由峰,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陈锦,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由峰与被执行人陈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锦现去向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无地籍及房产登记记录,无车辆及护照记录。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陈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惠东执行员  陈华鸿执行员  施添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忠仁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